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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嗎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83W
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嗎
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嗎
1.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並且告知辭退的理由。

2.談話要婉轉,不要引起勞動糾紛。

3.辦理公司內部的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保險公積金等。

4.如果你公司需要留檔就需要填寫。

5.工作交接是必須的,關鍵還是看你公司的具體要求。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員工有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

如果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後,要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