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式,首先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然後辦理工作交接,最後由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解除勞動關係分為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和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兩大類。
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1、與單位協商一致,職工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2、職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3、單位存在拖欠工資、不交社保等違法情形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1、與職工協商一致,單位與職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2、職工存在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因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單位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需要裁減人員的,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