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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傷的賠償程式是什麼樣的?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39W
建築工傷的賠償程式是什麼樣的?
工傷賠償訴訟程式具體是什麼樣的?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關於工傷賠償訴訟程式具體是什麼樣的詳細解答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部門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他們調查此事,取得當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0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為60日;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雙方均有權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在60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經勞動部門確認構成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獲得賠償。

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計算賠償數額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單位拒絕或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的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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