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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後未過戶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81W
農村房屋買賣後未過戶
北京農村未過戶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

為了加強管理的規範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行為,而防止房產流通中很可能會出現的各種糾紛,我國實行頒佈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根據該項《條例》的城市私有房屋買賣必須要去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的。但是在我國農村長期以來都沒有對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習慣,因此在一律將所有權登記而作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失公平。


較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號覆函中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應具備書面契約、中人證明等要件,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


此項規定肯定了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不以所有權登記未生效要件,只要求辦理登記手續時才以所有權登記為生效要件。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的衡量標準,還是要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其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