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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1、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戰時造謠擾亂軍心,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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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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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本罪為結果犯,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偵查。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導致我軍貽誤戰機、擾亂作戰部署、指揮失誤、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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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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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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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為,仍然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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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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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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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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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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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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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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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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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雖然有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程度,或者雖然嚴重擾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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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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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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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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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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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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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軍用標誌的情形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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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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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罪與非罪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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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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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6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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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