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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偽證罪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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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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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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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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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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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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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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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毆打監管人員的;(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4)毆打、體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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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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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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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5
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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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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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本罪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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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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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2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脱逃既遂,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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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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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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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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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對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實施打擊報復或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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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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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3
(一)區分暴動越獄罪組織越獄罪的界與限區別在於構成本罪必須採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二)關於罪數問題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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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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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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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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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5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