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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申請買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59K

勞動合同法申請買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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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根本就沒有必要覺得自己的公司給自己購買了各種各樣的社會保險就心存愧疚的感覺,甚至對公司的這種行為充滿了感激,因為在不少員工看來,公司給自己購買社會保險是得由自己先提交相關的申請書才有可能的。可能這部分員工從來都不清楚勞動合同法申請買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申請買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1、勞動法規有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鈎。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公司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這就是理所應當做的,而且購買社會保險不是説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的。關於用人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流程這不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管理範圍之內,是用人單位拿着員工的勞動合同和本人的工資核算單到社保機構依法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