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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免責條款應注意什麼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35W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簽訂相關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自身的一些義務,但是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有效地,有些情況下它是無效的,因此就要求我們在約定時要格外的注意。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約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時應注意什麼,供大家閲讀。

合同法免責條款應注意什麼

1、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只有違反強行性規範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也就是説,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且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

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此外,如果違約行為嚴重到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嚴重違約或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也不得援用免責條款,因為這種情況同屬於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

4、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銷售商憑藉自己的優勢,訂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購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例如在合同中訂立“對由於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為在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等第三人過錯造成售房方違約的情況下,售房方可以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得賠償。而買房人與第三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能向第三人索賠,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違約責任,則購房人的損失得不到任何補償,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5、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

免責條款一般是對違約責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隨着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的增多,一般認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

由上可知,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責任都能夠免除的,如果它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免除了當事人的基本義務,這種情況下都是無效的。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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