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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不説明為什麼無效?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5.7K

即使遇到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也要照賠不誤,這是為何?日前,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結的一宗案件,因為保險工作人員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解釋什麼是免責條款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而導致該免責條款因保險人未盡到“明確説明”的義務而無效。

合同免責條款不説明為什麼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面對“機動車輛綜合條款”裏滿篇的專業術語,非專業人員很難完全掌握或者徹底明白,即使投保人蓋了章,也不排除為了籤合同而在不明白的情況下蓋章的可能。

動用免責條款拒理賠:

事故發生後,運輸公司於2005年5月、10月兩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瞭解得知投保車的掛車未買保險,按免責條款規定“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經審理,這份《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漏洞百出。首先,保單的“投保人聲明”和“業務報告”兩欄中只蓋着一個運輸公司業務專用章,而保單結尾處的“投保人簽章”、“保險人簽章”欄目中甚至沒有任何一方的簽章。也就是説,整個保單僅有一個運輸公司的業務簽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免責條款”並沒有投保人的閲知簽名,保險公司只有證明自己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説明義務後,才可以不理賠。

免責條款未説明無效:

韶關中院二審認為,雖然運輸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一欄寫有“本人對保險條款各項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務等均已瞭解,並同意遵守”等內容上蓋了章。但由於該欄目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並採用固定形式列出的,無法排除運輸公司在沒有真正明白的情況下為簽訂合同而蓋章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