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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工資要如何繳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7W

一、仲裁裁決的工資要如何繳税

仲裁裁決的工資要如何繳税

由單位繳納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是行政法規《税法》規定的義務。法院屬於司法執法。不是行政執法。法院判企業支付工資,企業執行司法程序按判決書支付工資。同時企業又必須執行税務行政法規,支付工資時代扣個人所得税。這是企業執行必須執行的兩個法。即執行司法法規和執行行政法規。

不能司法執法代替行政執法。通俗的説就是法院判決支付工資,税法規定支付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所以有法院和税務局兩個部門。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不支付工資法院可以判支付工資。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税務局執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

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司法鑑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後,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或者是組織都必須遵守的,而對於勞動者在繳税的時候,一般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是由司法部門下達判決的工資,也是需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代扣代繳。否則就是屬於用人單位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