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合同中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