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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競業禁止有何注意事項

欄目: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67W

一、競業禁止必須要有明確的保護標的。

約定競業禁止有何注意事項

二、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不宜過寬。

三、競業禁止的年限應當合理。

四、競業禁止的地域不宜過廣。

五、競業義務不應超過員工的從業範圍。

六、競業禁止應支付補償費。

競業禁止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員工在2年後或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結束後可以從事類似工作,單位不得限制也無權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