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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1W
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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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

第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用支付雙倍工資。試用不同於正式聘用,且試用最終不一定能轉為正式聘用,且法律也未明確規定試用期內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再簽訂也未嘗不可。所以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須支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應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條規定有兩層含義:一、建立勞動關係至少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不論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試用期內是否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關鍵在於確定試用是否屬於用工。

  那什麼是勞動合同法上“用工”呢?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工是有報酬的勞動,同時,這種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

  試用也是有報酬的勞動,試用期的勞動也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要受用人單位管理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所以試用屬於用工。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既然從試用之日起,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理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