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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及優缺點

欄目: 勞動爭議 / 發佈於: / 人氣:2.21W

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不在少數,發生勞動爭議以後不是逃避而是積極的去解決勞動爭議,解決好勞動爭議是解決企業內部矛盾的關鍵。勞動爭議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處理,也有着自身的優點和缺點,但是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及優缺點很多,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深入的瞭解。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及優缺點

一、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及優缺點

1、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

有些年輕律師往往不重視這個最基本的環節,尤其是當用人單位存在重大違反法律規定的若干情形時,他們會建議勞動者不必浪費時間和精力去做無謂的協商,可以隨時辭職而且還可以主張補償或賠償金的相關權利。當然,這是一種工作方法,而且是可行並有效的。但是我認為,與單位進行協商不但是最基本而且也是必須的做法。律師辦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到對自己有利的每一個環節。

這麼做的目的是:

第一,充分彰顯勞動者的誠意。案件一旦進入仲裁階段,這個優勢就發揮作用了。仲裁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上相比,在合法範圍內更具有傾向性。仲裁委員會對充分表達誠意的一方產生先入為主的信任感,這對審理結果是很有影響的;

第二,勞動者掌握的有利證據一般不多甚至沒有,與用人單位協商的過程就是獲取證據的機會之一。至於如何獲得,呵呵,技術祕密。

總的來講,協商的優點在於它是最快捷的解決方式;缺點是成功概率非常小。

2、向企業工會尋求幫助。

這主要適用於工會權力相對獨立且權利保障機制相對完善的大型企業。至於小企業,因為工會領導人員與企業領導在身份關係上具有很強的關聯性,而且工會的救濟能力形同虛設,理論上來講沒有任何意義。

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工會的羣體代表性優勢會給企業造成較大壓力,迫使企業慎重處理爭議問題;缺點是個別企業未成立工會,即使成立其受控性也較強,難以發揮真正作用。

3、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這是法律救濟途徑之一,較之工會、企業調解委員會和基層調解組織的救濟方式而言,這種方式的可行性大大提高。優點是含有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色彩,給用人單位制造心理壓力;缺點是一旦對方異議或起訴,立即失效。

4、向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並主張權利。

這種方式和勞動仲裁一樣都是由政府部門處理,包含公力救濟因素,而且處理結果也與勞動仲裁大致相同。比較而言,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勞動監察側重於政府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勞動仲裁主要針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賠)償。因此,實踐中勞動者出於經濟因素的考慮會往往選擇仲裁程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的各項賠償請求,都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經濟權益方面幾乎無差別,但勞動監察大隊可以處以罰款的權力色彩足以促使用人單位儘快履行賠償(補償)義務。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與勞動仲裁相比,最主要一個特點就是快:處理週期短,且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決定自作出即全部生效,用人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均不影響決定的執行;缺點是可以主張的權利較少。

5、申請勞動仲裁。

這是所有的處理方式中,對勞動者最為有利的救濟途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原因:第一,與勞動爭議案件相關的實體性法律法規都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第二,仲裁程序中權利義務分配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亦傾向於勞動者;第三,程序上,幾乎百分之九十的爭議事項都定性為一裁終局事項,消除了用人單位在這些事項上進行實體糾纏的可能性;第四,勞動仲裁屬於半司法半行政性質的救濟程序,受當前關於勞動保護的政策影響較大,且仲裁庭與法院合議庭相比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第五,勞動仲裁程序免費。

對仲裁救濟的優缺點要根據不同的結案方式做具體分析:第一種是庭前和解或庭後和解:優點是拿錢最快、速戰速決,缺點是需要適當讓步、金額比較少;第二種是當庭調解:優點是金額較多、對方不能反悔起訴,缺點是時間較長;第三種是裁決:優點是金額最多,缺點是對方可以對裁決不服,起訴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週期和成本就要累加了。

6、進入訴訟程序。

之所以用“進入”而不是“選擇”是因為訴訟程序與前面幾種方式之間不具有選擇關係,而是遞進關係。只有經過仲裁程序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訴訟。訴訟程序裏,又分為不服裁決起訴和申請撤銷裁決兩種方式。

訴訟程序的優點是,它是最後一個程序,仲裁勝訴的話一審一般也會勝訴,二審維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缺點是相對仲裁而言過於公正,也會由此可能(部分)推翻對勞動者有利的仲裁裁決。

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三)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通過本文的介紹,大家對於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及優缺點都有了初步的瞭解,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按照規範的程序處理,確保問題能夠順利得到解決。當然其中也是有優點和缺點的,但是隻要大家嚴格把握,相信一定能處理好勞動爭議的。如果對於勞動爭議的處理,仍有疑問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