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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15W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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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可能就是因為自己在日常的工作中沒有辦法長期的承受公司高強度的作業,或者在自己一直都沒完成公司業績的情況下可能就會產生解除合同的想法。國家在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而是充分保障了當事人自行抉擇的權利,但如果是公司解除的合同,某些情形下員工就要知道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三、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都是能夠理解其中的規定的。但是要想獲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也只能是發生在公司違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員工自己不能主動提出離職的同時又要求單位給自己支付賠償金,國家規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問題,是有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