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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不好的員工可以辭退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92W

一、績效不好的員工可以辭退嗎?

績效不好的員工可以辭退嗎

1、如果績效考核不合格認為是不能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沒有經濟補償。

2、與員工簽訂的勞動手冊裏是否有關於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文公司的正式文件裏有相關規定的,並明文展示給員工看過的如果有的話,可以按照相關約定或規定予以處理。

3、績效不合格裁員有賠償,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第43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單位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