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怎樣賠償沒有作出規定。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總的來説,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內容,未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也是監督雙方勞務公平、合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