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一)物業管理費糾紛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
(二)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調解協議;
(三)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投訴;
(四)提請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物業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雖然物業公司是直接服務於業主的,但是,在小區的樓盤沒有全部銷售出去的情況下,前期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是物業公司跟開發商簽訂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應該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處理物業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