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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1.59W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很多人到異地打工,都是通過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的。租房子就要和房東簽署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將租金、租期、雙方權利及義務寫好,並且對違約條款進行明確。在房價大漲的時候,房東經常會違約,收回房子用以出售,這時租客要向其索要一定的違約金。即便是房東違約,這個違約金也是要在合理範圍內,太高法院也不會支持,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我們一起聽聽本站小編的説法。

一、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因此房屋租賃違約金不能確定一個明確數額的限額,只能在個案中根據對方的損失大小,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因素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1、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合同違約標準沒有規定,但是對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還是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按照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30%。在具體實踐中,通常違約方會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賠償。我們也不能對違約金進行過高的要求,只要沒有給我們造成比較大的損失,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