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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能夠增加訴訟請求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3.11W

勞動仲裁案件,實行的是仲裁一審和二審審判原則,就是説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生之後,如果得不到解決,是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是前置階段,否則是不能進入法院階段的。那麼,如果在仲裁和一審均敗訴的情況下,在二審階段是否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呢?

二審中能夠增加訴訟請求嗎

馬某來自河南,於2021年2月25日進入東莞市一家公司上班,職務為作業員,其是通過一個工頭掛靠的勞務派遣公司進入公司上班的,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麼有力的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2021年6月26日23時馬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後家屬為了獲得工傷賠償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確認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間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不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6月份工資3000元。

後由於用工單位提出馬某不是與其存在勞動關係,馬某是由工頭及勞務公司招用進來的,提交了《勞務派遣協議》、《工資發放委託書》等證據,後仲裁庭追加勞務公司及工頭作為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

勞務公司也提交了與工頭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證明工頭與馬某是僱傭關係,並不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022年5月6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裁決:工頭與馬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務關係,第三人勞務公司與工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家屬收到裁決書後當然不服,遂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判決結果與仲裁一致。

家屬收到一審判決後,自然不服,遂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在上訴狀中要求確認馬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間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仲裁和一審家屬均堅持確認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到了二審卻確認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屬於增加訴訟請求,而增加的訴訟請求沒有經過仲裁前置及一審,屬於違法,故二審法院駁回了家屬的這個請求,建議家屬重新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5月22日作出了判決。

實務分析:本案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屬於工傷,工傷的賠償是在一百萬元以上。但是本案中家屬的請求是告錯了對象,不應告用工單位,而應該告勞務公司,死者馬某與勞務公司是存在勞動關係,而不是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就因為告錯了對象,時間已經去了一年多了,又要重頭告過,這個時間又要花費一年多,所以準確確認與哪家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非常重要。

回到本案中,二審增加的請求,二審是不會審理的,是會被法院駁回的,二審主要做的工作是看有沒有新的證據能夠推翻一審判決及適用法律是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