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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醉駕超標電動車如何處罰?

欄目: 醉駕 / 發佈於: / 人氣:1.65W

廈門醉駕超標電動車如何處罰?

一、廈門醉駕超標電動車如何處罰?

廈門市醉駕超標電動車會弔銷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同時處以拘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醉駕電動車是否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關鍵是看駕駛的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普通觀點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區別在於是否裝有內燃機,裝有內燃機為機動車,沒裝內燃機則為非機動車,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電動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要根據車輛的整車重量、最高車速等是否符合非機動車的國家標準來判斷。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電動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kg。

不符合上述標準,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因此,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最高車速大於20公里每小時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醉駕此類電動車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駕駛電動車前也不要飲酒,否則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醉駕處理的程序性規定是什麼?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雖然民事主體沒有獲得駕照,也是可以在國道上駕駛電動車的,但是該公民也是需要遵守不得醉駕、不得超載導等的規定的。否則只要是被動態監控、合作是交通巡警的職員發現,那麼一般會被判處拘役,或者是會被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通過上述解答我們可以知曉,電動車也屬於機動車的一種,並且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時速標準。那麼在喝完酒之後駕駛電動車也屬於醉駕的一種,如造成交通事故也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廈門市醉駕超標電動車算機動車醉駕,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