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廈門市醉駕超標電動車怎麼處罰?
廈門市醉駕超標電動車會弔銷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同時處以拘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二、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雖然民事主體沒有獲得駕照,也是可以在國道上駕駛電動車的,但是該公民也是需要遵守不得醉駕、不得超載導等的規定的。否則只要是被動態監控、合作是交通巡警的職員發現,那麼一般會被判處拘役,或者是會被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