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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章處罰條例中醉駕醉駕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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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章處罰條例中醉駕醉駕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機動車違章處罰條例中醉駕醉駕處罰標準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

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二、交通違章處罰條例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卻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不繳納罰款的;

(二)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

(三)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四)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經通知超過六個月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被暫扣的車輛、被滯留的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並按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 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應當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機動車牌證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並製作法律文書,交付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

第五十三條 需要對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和登記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撤銷的,應當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十五日內將有關牌、證及文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機動車牌證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所説以上、以下,除特別註明的外,不包括本數在內。

第五十六條 對交通違章行為給予當場處罰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本規定所附文書填發。給予其他處罰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統一文書式樣填發。在執行中需要規定或者增加其他文書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發的《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規定》、《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隨着現在普遍經濟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為了方便出行,會選擇購買小車。隨之而來是穩步攀升的交通事故率,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影響對兩個家庭的影響都是巨大,相關法律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也是非常嚴格的,目的就是鞭策所有駕駛人員安全文明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