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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用地廠房拆遷能獲得賠償嗎?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14W

一、違規用地廠房拆遷能獲得賠償嗎?

違規用地廠房拆遷能獲得賠償嗎?

違規用地的廠房是屬於違法建築,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遷是不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經濟補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爲:

(一)罰款

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的前提條件是“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具體到每一處違法建築或每一個個案,對這句話的理解不同,會直接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不同。這直接涉及到民生問題。

2、罰款的數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單獨適用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5%到10%),一個是並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10%以下)。

(二)限期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要正確適用限期拆除的處罰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是“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正確理解這句話,要掌握三個原則:要有規劃;規劃要合法;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以罰款,不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關於這三個原則,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

2、限期拆除的執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限期拆除的執行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又可分爲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兩種。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處罰決定確定的方式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拒絕履行限期拆除義務,而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行拆除。行政機關提出執行申請後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爲司法強制;由行政機關決定並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爲行政強制。

3、行政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採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條件包括: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築。法定程序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採取強制拆除措施”,這項規定比較原則。筆者認爲,要執行好這條法律規定,應抓好三點:一是請示。由行政機關將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報送行政處罰案件卷。二是批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後認爲有強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檔案的形式批覆,同意採取強制拆除措施。三是執行。職能部門依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覆組織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前,應當張貼強制執行公告,公佈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強制執行的決定。

有兩點要強調:一是違法建築強制拆除後不予補償;二是政府經審查同意後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批覆。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職能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夠代表政府行爲的載體應該是政府檔案。因此,在職能部門的請示檔案上由政府領導簽署意見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沒收

“沒收”這一處罰方法的適用,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與強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備了強制拆除的必備條件後,在違法建築不能拆除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沒收這一行政處罰措施。沒收和罰款“可以”並處。這裏的“可以”,法律上稱之爲選擇性規定,也稱之爲彈性規定,意思是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具體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違規建築的處理,一種應當按照違章的相關處理方法來進行,可以由城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拆除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存在異議的,則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來進行辦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來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