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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行使期限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1.71W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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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於抵押權行使期限、《物權法》都曾作出相應的規定,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擔保法》第12條規定,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未行使的,《擔保法》、《擔保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