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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53W

抵押權就是債務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爲擔保,因爲自己可能有拖欠的款項未還清,在債權人催告需要還清欠款之時,利用抵押物作爲還款的保證,如果債務人在約定的時間內還是沒有將拖欠的款項還清,那麼債權人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享有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權不僅僅是對債務人在資金週轉不急情況下的一種緩解手段,也是債權人在遲遲未收到欠款之時吃下的一顆定心丸。

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麼

債權人履行抵押權的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主債權期限未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抵押權將會消滅,人民法院對於抵押權的主張將會不予採信。相關的法律對抵押權的履行期限有明確的規定,一是爲了保護債權人在履行債務的時間有一定的期限,不會因爲抵押權一直持續,可能會導致抵押權一直無法履行,故即使存在抵押物也是無濟於事,長期出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權形同虛設,二是債務人在此不確定狀態中也不清楚自己履行權利的期限和具體的內容,所以抵押權的期限設定是出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

那麼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屆滿的節點需要注意哪些呢,一般來說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時候起算3年;或者還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債務人可能會脅迫或者是威脅債權人,致使債權人無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脅迫或者是威脅終了之日申請形式自己的抵押權。抵押權的主張和行使也是有區別的,抵押權可以主張但是不一定主張就一定會優先受償,一個抵押物可能會存在多種狀態,所以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考慮,同時行政機關的強制要求等,也不一定會消滅抵押權。

舉個例子,甲做生意,因爲資金緊張需要籌藉資金100萬元,乙借給了甲,並約定了還款時間,但是在約定的時間期滿後甲還是未還款,那麼乙可以向其主張還款,但是甲沒有足夠的資金還錢,此時甲可以自己修建的房屋作爲抵押物,衝抵部分借款,並另行約定還款的時間,此時甲確實也沒有其他的資金,那麼乙可以同意這個提議,並要求與甲簽訂抵款協議,最好小產權房做公證

此時也是對甲還款壓力的降低,給予其充分的時間去籌錢,也是給乙一定的保障。但是當乙在主債權,也就是100萬元欠款到期且訴訟時效屆滿後仍未向甲主張債權,那麼抵押權也就消滅了,乙即使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同時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甲乙在之前借款的是夠就已經簽訂了所謂的抵款協議,也就是甲若到期不還欠款,那麼就以修建的房屋作爲抵押物衝抵借款,這種情況法院不能認定爲以物抵債,一般認定爲溜之條款,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所以一般在簽訂抵押條款的時候要注意時間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