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W

一、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爲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爲,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爲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行爲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由上內容可以知道,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具體要由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標準來判定,一般指含有超過標準的有害物質、不含有效成分、功能主治或適應症超出規定的範圍可能造成誤診的以及缺少必需的有效成分這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