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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39K

一、浙江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浙江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浙江銷售假藥罪量刑規定是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之下,是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罪既是違法行爲,也是屬於犯罪行爲。行爲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生產假藥罪既是違法行爲,也是屬於犯罪行爲。行爲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在浙江還是在其他的一些省份,只要存在着銷售假藥這種行爲的話,就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第141條當中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此案立案處理,至於後續的量刑方面幅度問題的話,應當是根據其對於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