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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5W

一、銷售假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

任何無法緩解病情、無法沒有治療效果的藥品都有可能是假藥。個人或者是商家,若是明知某藥品是假藥,但是依舊經該藥品售賣給顧客,那麼一旦有人因爲使用了假藥而身體受損,那麼銷售者就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