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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51W

一、現行刑法對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二、銷售有毒食品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爲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爲,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爲,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爲,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爲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爲。

生產食品的時候應當注意,不能夠摻入非食品原料,如果相關的違法犯罪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進去,將會構成我國《刑法》144條的銷售有毒食品罪,需要按照5年以上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