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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一、銷售假藥罪的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銷售假藥罪的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1、銷售假藥罪的既遂量刑具體手段: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相關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假藥罪的具體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特徵: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

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爲表現爲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爲,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爲。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爲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爲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仍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爲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對於銷售假藥罪的既遂具體量刑是要看犯罪人的犯罪情況的嚴重程度來判斷的,一般輕的可能就只是拘役,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重的話可能會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處死刑,同時上面還拓展了關於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相關知識,大家也可以仔細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