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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7W

一、銷售假藥罪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罪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藥物本來是救命的東西,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卻敢售賣假的藥品來謀取暴利,給人們的生命的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對於這種違法行爲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根據犯罪的情節的嚴重程度判處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重則會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