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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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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合同書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合同書

{子問題開始}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合同書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戶籍地: 居住地:

聯繫電話:

第一條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由於 , 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 元(¥ 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 對於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併抵消。

第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爲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第六條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並履行完畢後,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後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 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並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係解除後,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爲,否則將視爲違約。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檔案,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檔案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爲 ;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爲 。

2.前述地址適用範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檔案,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檔案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透過 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爲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透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後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

第十四條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