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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書怎麼寫?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42W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書怎麼寫?

因爲單位經營狀況、工作人員單方面辭職等因素工作人員與單位或者公司協議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商定需要寫協議書。很多人不知道協議的流程具體指哪些,有什麼法律規定。到底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書怎麼寫?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關係的終止是指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發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最凸現的差異就在於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分爲員工過失解除和無過失解除首先,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適用員工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這一解除勞動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且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二)、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程序,無需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

二、用人單位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怎麼辦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動議,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 解除本質上屬於勞動者無過錯時的解除。囚此,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 之前的法律都規定,對於這種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 的丨:作年限,按每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來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最爲有利的一種方式,在協商的過程中,公司也會充分遵守法律的規定,並可能對於勞動者給予最大程度的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條件合理的話,勞動者可以接受。但如果勞動者不接受的話,公司可能會採取其他方式如調崗降薪來逼迫勞動者離職,此時,對於勞動者就得不償失了。

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用人單位:

職工: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雙方勞動合同自2011年×月×日解除

2、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元

3、×月×日前雙方辦理交接,職工退還公司物品、交接工作,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未發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元

4、用人單位依法辦理社保轉移、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5、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社保部門一份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原因,公司辭退員工或者員工單方面辭職。不論哪種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都應該按照法律要求對工作人員予以補償,發完未發的剩餘工資。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書怎麼寫?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就有了一個詳細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