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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W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