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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資能約定勞動者自己購買社保嗎

欄目: 工資協商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12W
勞動合同工資能約定勞動者自己購買社保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應認定此類約定或承諾無效。
勞動者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或透過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的爭議,人民法院不作爲勞動爭議受理
法律依據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