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不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1W

不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這個和我們的生活是有很大的聯繫的,可以說是息息相關了,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一種合同形式,所以基本上每個人都會涉及到,無論是學生以後畢業之後也會有找工作的經歷。那麼不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不籤勞動合同雙倍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者獲得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爲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勞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公式表達就是:

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裏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爲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呼和浩特市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爲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爲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爲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爲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爲:

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爲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爲:

6000元/月×6月=36000元。

不籤勞動合同雙倍的規定是勞動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是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成功,用人單位就要賠償兩倍的工資給勞動者,最長的時間可達到是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