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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22W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包括:

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