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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視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03W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發生以下幾種情形,除勞動者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法定除外情形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什麼情況下視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