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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試用期不給勞動合同被辭退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27W

法律中試用期不給勞動合同被辭退是怎麼規定的?

找工作時需要很警惕,防止被騙防止進了傳銷組織。有些企業會要求有實習期或者是適用期,實習生雖然沒有簽到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也是需要簽訂勞務合同的。法律中試用期不給勞動合同被辭退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是小編爲您整理的相關內容。

法律中試用期不給勞動合同被辭退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試用期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纔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的,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辭退,並且並不符合企業辭職的標準的話,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賠償金。“法律中試用期不給勞動合同被辭退是怎麼規定的?”以上就是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