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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約定試用期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29W

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有試用期,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單位自行協商決定。在約定試用期時要符合下列期限的限制: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