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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約定試用期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94W

續簽勞動合同不需要再次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曾經約定過試用期,重新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對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