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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證和食品健康證區別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32W

公共場所的健康證要鬆一些,這個只要沒有呼吸道傳染病就行了,而食品行業的健康證要嚴一些的,不能有消化道傳染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公共健康證和食品健康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