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劉某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F公司協助我辦理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的產權過戶手續,將上述房屋過戶至我名下;2.訴訟費由我承擔。
事實與理由:2000年8月10日,我與F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我購買F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購房合同簽訂後,我依約向F公司支付全部房款,但至今F公司未能給我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被告辯稱
F公司辯稱,我公司已經具備給客戶辦理小產權證的條件,但是劉某麗一直沒有積極提出辦理。現我公司願意協助其辦理產權證,但是劉某麗需要補齊面積差價、繳納專項維修基金和契稅。
法院查明
2000年8月10日,劉某麗與F公司簽訂《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由劉某麗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價款合計2221311元。劉某麗稱已全額支付購房款,提交了F公司出具的購房發票,F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另經本院詢問,F公司稱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登記在F公司名下,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
就房屋未辦理過戶的原因,F公司稱其公司之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但是劉某麗一致沒有找其辦理過戶,現其公司營業執照到期,所以無法自行辦理過戶,需要法院出具判決書。
經本院詢問,F公司、劉某麗稱涉案房屋現已可以辦理過戶,不存在抵押、擔保等權屬爭議。房屋面積差價、辦理過戶需產生的費用由劉某麗承擔。
裁判結果
北京F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劉某麗辦理登記於北京F公司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劉某麗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劉某麗與F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劉某麗已經全額支付購房款,F公司應協助劉某麗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F公司同意協助劉某麗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