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在勞動者簽收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爲嚴重違紀行爲,一旦勞動者出現曠工的行爲,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對懷孕女職工做出了很多特殊保護,包括在解除上的限制,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情形不在特殊保護範圍內,不論是什麼狀態的下的職工,出現嚴重違紀行爲的,都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