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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

欄目: 刑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2.4W

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機制,促進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現就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的有關問題提出相應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       號:公通字[2010]55號

頒佈時間:2010-10-19

實施時間:2010-10-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爲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機制,促進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現就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監督範圍

看守所下列執法和管理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一)執法活動

1、收押、換押;

2、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提訊、提解、押解;

4、安排律師會見;

5、使用警械和武器;

6、執行刑事判決、裁定;

7、執行刑罰;

8、釋放;

9、其他執法活動。

(二)管理活動

1、分押分管;

2、安排家屬會見、通信;

3、安全防範;

4、教育工作;

5、生活衛生;

6、在押人員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

7、其他管理活動。

二、規範監督方式

對看守所的執法和管理活動,人民檢察院採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

(一)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派駐檢察室以派出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對關押量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巡迴檢察。

(二)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發生的在押人員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執法和管理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及時進行調查或者立案偵查。

(三)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應當按照既定方式與看守所實行監管資訊共享和監控聯網,透過網絡及時、全面掌握看守所執法情況和監管情況,實行看守所資訊共享、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並確保資訊安全。

(四)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應當與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通報重大情況,分析監管活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改進工作的措施。

(五)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應當列席看守所主要執法和監管工作會議,認真聽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六)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應當建立和完善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凡在押人員提出約見派駐檢察官的,派駐檢察官要及時談話,瞭解情況。派駐檢察官相關資訊應當告知在押人員,檢察信箱應當設定在在押人員監室,暢通在押人員舉報、控告、申訴渠道。

三、完善監督程序

對看守所執法和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形,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監督和糾正:

(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發現看守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糾正意見。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無異議的,應當在2日內予以糾正並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結果。其中,對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糾正意見的,應當書面通知。

(二)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口頭糾正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或者理由;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必須糾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看守所提出。

(三)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書面糾正意見有異議,需要複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的2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透過本級公安機關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的5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複議決定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後的2日內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結果。

(四)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議決定有異議,需要複覈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後的5日內製作提請複覈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透過本級公安機關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覈意見書的2日內將提請複覈意見書和相關材料移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和材料後的10日內作出複覈決定,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複覈決定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四、嚴格監督責任

看守所應當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糾正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糾正並反饋結果。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糾正,又不說明情況或者理由,也不按照程序要求複議、提請複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法律及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工作。派駐檢察人員、巡迴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檢察發現的各種違法犯罪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瀆職。對因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看守所執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意見建議而不提出意見建議,應當通知糾正而未通知的,對看守所在執法和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依法予以立案偵查的,以及對看守所發生的在押人員死亡等重大事件,不及時進行調查,造成工作失誤或者幫助掩蓋事實真相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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