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法院对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怎样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76W

一、法院对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怎样的

法院对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明知是属于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且利用职权进行放行,那么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上就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也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