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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贷政策

栏目: 房屋买卖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5.52K

合肥房贷政策: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屋申请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屋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屋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购买住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屋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购买住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屋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屋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屋贷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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