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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公积金是怎么规定的

栏目: 住屋公积金 / 发布于: / 人气:2.29W

离婚分割公积金是怎么规定的

大多数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主要分割的房产部分,就是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有一部分夫妻在进行分割的时候,会要求分割住屋公积金。住屋公积金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有着相关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分割公积金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分割公积金是怎么规定的

1、 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屋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屋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从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屋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屋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屋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屋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屋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针对公积金的分割是有条件限制的,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使用的时候受到限制,关于住屋公积金的分割,有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各半分割。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