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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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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曰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残病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